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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规管,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放债人业务必须领取放债人牌照。任何人经营放债人业务而没有牌照即属犯罪。牌照有效期通常为12个月。因此持牌人须在牌照过期前三个月内申请续牌以继续从事放债业务。截至2016年6月30日,香港一共已经发出1755只发放债人牌照。
1、放债人业务
放债人业务一般指向他人提供贷款并且不同于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业务。包括提供担保贷款及无担保贷款,例如:(1)个人及商业信贷,(2)按揭,(3)汽车,文仪,重型机器,工厂租赁,(4)信用卡融资,期票及发单贴现,5)中小型企业贷款,(6)有抵押贷款及(7)银团借贷等。
申请牌照时须递交以下文件:
公司注册处和香港警务处收到牌照申请书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确认通知。警务处会在60天左右的时间内调查检阅提交的文件。此后,申请人会收到一封确认信,通知其申请的结果。处理提交的申请通常须时三至四个月。
如申请获批,一个月后,申请人会收到一封要求其出席牌照法庭聆讯的通知书。申请人需携带所有要求的文件。申请人将在向牌照法庭提交所有文件后,获得签发的放债人牌照。
2、就牌照申请而做出的裁定
牌照法庭负责就放债人牌照申请作出裁定,考虑以下因素:
由2016年10月3日起实施的新规定
由2016年10月3日起,所有申请放债人牌照或牌照续期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关于申请人及其业务(包括涉及的贷款类型,拟从事业务及财务状况等)的补充资料。
所有于2016年10月3日或以后交付公司注册处的放债人牌照或牌照续期的申请,除所须的申请文件外,必须连同有关的补充资料页一并交付。
3、所需文件
申請人具備管理放債業務能力的文件證明
申請人財務狀況的文件證明
租約
業主的許可證明
由屋宇署簽發的 “佔用許可證 ” (入伙紙 )
於土地註冊處查 閱 處所的《土地登記冊》
處所內的平面圖
周年申報表 (如申請人為公司 )
所需時間
由交付申請的日期起計,發出牌照一般需時 3-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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