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等地区一直以来是世界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在该类离岸中心设立投资基金并开展各类投资活动是包括众多中国投资人在内的热门之选。为何开曼群岛有如此之魅力吸引各国私募机构纷纷选择在其土壤上搭建基金呢?开曼群岛之所以成为大众之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开曼规制投资基金的法律与美国法律类似,能为众多美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所接受。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ELP”)这种组织形式较为灵活且有一定的税收递延效果,因此大多数美元封闭式基金都采用ELP的形式。那么在开曼设立一个ELP型美元基金需要哪些步骤且需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本文将围绕以ELP为基本架构的美元基金作为切入点,为大家揭开美元基金的神秘面纱。
一、开曼ELP型基金适用法律
以ELP为主要架构建立的美元基金,其主要涉及以下开曼法律:
1.《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Law)(2018年修订)
2.《公司法》及其修正案(Companies Law and Amendments) (2018年修订)
3.《反洗钱法》(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2018年修订)
4.《犯罪所得法》(Proceeds of Crime Law)(2018年修订)
5.《证券投资交易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2019年修订)
二、主管机关信息
主管机关: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
[1])
官方网站:
https://www.cima.ky/
登记机关:开曼公司登记处(Registrar of Companies)
三、基金涉及的主要实体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框架下,可能涉及的主要实体有:
四、开曼ELP型基金设立主要步骤
五、开曼ELP型基金设立及运营所需主要文件
1.基金首次登记
情况说明(Section 9(1)Statement)
[2]
承诺函(Commitment Letter)
2.基金变更登记
情况说明(Section 10 Statement)
[3]
3.基金产品所需文件
初始有限合伙协议(Initial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修订和重述的豁免有限合伙协议
(Amended and Restated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认购册(Subscription Booklet)
补充协议(Side Letter)(如有)
条款清单(Term Sheet)
*私募配售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 “PPM” )
[4]
4.*普通合伙人(公司型)设立文件
章程备忘录(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MA”)
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OA”)
股东、董事名册(Register of Members or Directors)
实益控制人登记册(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
担保权益登记册(Register of Mortgages)
5.普通合伙人常备文件
有限合伙人登记册(Register of Limited Partners)
有限合伙人出资及返还登记册(Record of Limited Partner Contributions and Payments)
担保权益登记册(Register of Security Interests)
六、开曼ELP型基金的常见结构:
模式一:普通合伙人即为基金管理人
注:兼任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并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可在满足一定条件申请豁免开曼《证券投资交易法》下的金融许可证。开曼法律对ELP型基金合伙人的要求为至少2个,包括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但无人数上限的要求。
模式二: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分离
除上述基本的基金实体外,普通合伙人将受托外聘中介服务机构,如行政管理人,托管银行,审计师,法律顾问,外包募集机构等。
七、基金管理人对开曼ELP型基金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即核心投资团队)若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则基金还须遵守基金管理人所在母国或地区的特殊法律监管,主要有:
1.若基金管理人为来自欧洲的实体,则基金可能还须遵守欧盟关于《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引》(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 “AIFMD”)的监管及欧洲各国在国家层面对募集行为的特殊监管;
2.若基金管理人为来自美国的实体,则基金可能应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Investor Adviser Act of 1940)及《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Private Fund Investment Advisers Registration Act of 2010)申请投资顾问实体(Registered Investment Adviser Entity)注册豁免;
3.若基金管理人为来自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实体,如来自中国香港,则基金管理人还需满足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针对1-9号牌照项下各类证券活动的监管;如来自新加坡,则基金管理人需满足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对投资者保护的监管要求。
实操中,如基金的决策机构的主要成员是某个地区的居民,或者经常在某个地区举行会议、签订重要合同等,都可能产生非常复杂的税负后果。因此从税务筹划角度,开曼ELP基金虽然架构灵活,但若基金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开展募、投、管、退等活动的,在基金搭建或预计产生收益前,基金管理人须与税务顾问一起仔细斟酌节税方案,或可降低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务风险。
八、投资人对开曼ELP型基金的影响
开曼ELP基金在设立之后接受各投资人投资之前,需十分谨慎识别和判断投资人的国籍并分析基金需额外遵守的投资人母国对于基金投资的合规要求。比如投资人中有定居于美国的自然人或依据美国法律设立的机构投资人,则基金在接纳美国投资人前或在募集封闭后15日内,需在美国联邦政府层面申报信息并提交D表格(“FormD”)。同时,依据各州对证券发行的法律规定,若需从事豁免发行则应完成相关通知备案。因此基金在接受投资人时需特别与其合作的律师顾问确认基于各国法律或地区对于基金投资所需履行的合规义务。
九、经济实质法对ELP型基金的影响
2018年12月27日,开曼政府为响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呼吁,避免被列入黑名单,颁布了国家层面的《2018年国际税收合作(经济实质)法》(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经济实质法”),受到业界广泛关注。2019年4月,开曼政府又颁布了《经济实质法指引(2.0版)》(Economic Substance Guidance V2.0)及附件,对“经济实质测试”的适用“主体”和“活动”作出了细化规定。
经济实质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ies)的“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须通过“经济实质测试”(Economic Substance Test)展开。目前,ELP型基金已被经济实质法明确排除在相关实体之外。但ELP基金中涉及的其他实体,比如当上文模式中提及的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为开曼注册的公司,且从事“基金管理”活动的,则可能落入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范围之内。若ELP型基金采取其他不同的架构,则需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该实体是否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要求。
十、小结
综上,相比在中国或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类似的合伙型私募基金,开曼对于ELP型基金各实体的设立、基金的登记以及登记文件的内容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较为宽松,几乎不存在复杂的审批程序或严格的监管要求。因此与目前严监管的国家或地区相比,在开曼搭建ELP型基金具有明显优势。而就经济实质法可能对ELP型基金产生的影响,我们将持续关注经济实质法的实施情况,并在后续文章中进一步与大家分享我们的经验。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文中备注
[1] CIMA: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2] Section 9(1) Statement:该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基金的名称、投资期限、业务基本性质、普通合伙人身份等,在完成Section 9(1) Statement备案后,ELP于取得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COR”)时正式成为豁免有限合伙企业。
[3]Section 10 Statement:该情况说明主要是针对Section 9(1) Statement内容发生实际变更或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发生实际变更时,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Section 10 Statement,并遵守时限要求。
[4] PPM的内容可能因基金架构不同而异,但通常应包括:基金架构描述、基金投资目的和投资策略、基金预计规模、单个投资者最低认购额、基金核心人士的投资背景和过往业绩、GP的承诺出资额、对基金主要条款的摘要、风险披露、各地监管部门和证券法对基金私募配售发行所做的限制等。但开曼法律对ELP型基金并未强制要求准备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