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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美国公司并移民

发布时间:2018-03-06 发布作者:港盛国际

  近段时间,众多的中国公司,特别是民营企业考虑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以加速公司的国际化进程,很多民营企业家,除了上述的考量之外,其家族成员的移民需求亦是他们在美国设立子公司的目的之一。

  针对上述需求,港盛国际特整理相关材料,并撰写本文。但请注意,对于美国法律事项,在此并无发表专业意见,以下内容是基于对公开资料的搜索并结合过去相关经验完成的,仅供参考之用。更多专业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顾问。

注册美国公司

  一、选择何种形式注册?

  (一)公司 (Corporation)

  公司股东可以享受有限法律责任的保护,简化的会计账目和较少的纳税额。

  股份公司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或作为分红汇回外国母公司,分红需缴纳30%的代扣所所得税。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LLC),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很可能无需缴纳医疗保险税和社会保障税,还可以通过转移所得降低纳税额。然而,C型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双重征税:首先公司作为企业实体纳税,股东再作为个人纳税。S型股份有限公司不被双重征税,但仅限于少于100名股东且全部股东为美国公民/居民的S型股份有限公司,且C型股份有限公司、S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均不能成为S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因此,S型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并不是在国外设立企业的理想选择。

  (二)有限责任公司(LLC)

  与S型股份有限公司相似,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以特定身份避免双重征税。有限责任公司不以公司实体纳税,而是缴纳从业税。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还享受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的保护和其他相关的公司可以享受的利益,这使得其能够高效运转。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从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而C型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

  与C型股份有限公司相似,有限责任公司并无股东限制。

  二、签证

  受益人是受雇于外国企业的经理、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吗?

  受益人在过去的三年里,是否连续一年在国外工作?

  受益人的外国公司是否与即将设立的美国机构有商事往来?外国企业是否继续存在?

  受益人会来美国为公司开设一个新的办公地点?

  如果受益人对上述大部分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受益人就符合L1签证的申请条件。如果受益人对上述大部分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受益人可能不符合申请L1签证的条件。

  雇主必须代表雇员,缴纳申请费,填写I-129表。持有L1签证的雇员的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申请L-2签证。

  要求一:提出申请的美国机构应当与受益人的国外企业有合格的关系

  在美国新设的办公室必须与聘用受益人为经理、主管或专业人员的在国外的外国企业有联系。这也就意味着新设的美国办公室是外国企业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且美国的办公室与外国企业必须继续有共同所有权和控制权。

  1、证明材料

  可提交作为显示与在美国的经营活动有必要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局限于:

  证明美国和外国企业共同所有权的公司发起协议;

  证明共同所有权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文件;

  描述企业组织结构的年度报告;

  详述从属关系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描述公司关系的在美国或国外的公司归档文件;

  其他任何证明美国和外国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据。

  (例如,购股协议、表决权协议、资本构成表、投资条款清单)

  2、子公司

  如果设立子公司,需要提供一份详细的写明持股比例的国外公司和美国公司的股东名册,和相关的支持文件。

  子公司是一家由母公司拥有(直接或者间接)半数或者半数以上控制权的公司。这包括有同等的控制权和投票权的对半出资的合资公司和拥有不足一半子公司股份但能实际控制子公司的母公司。

  3、证明以合格的工作能力在国外工作了一定时长

  为证明受益人已经在国外工作了要求的时长,美国公民和移民署建议提交证明雇佣关系(例如工资单、雇员工资记录、纳税申报单)和工作成果的证明。除了上述证明之外,美国公民和移民署还有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为表明受益人有能力胜任在海外的工作,美国公民和移民署建议提交例如显示受益人职位的组织结构图、基于工作获得专利或其他证据证明公司的成果、绩效评估表、代表公司的贷款/筹集资金、在组织内的职位说明和一份陈述受益人工作成就的简历。除了上述证明之外,美国公民和移民署还有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要求二:新公司获得足够进行商事活动的办公场所

  如果受益人申请设立新公司,需要提供一份表明在美国投资额和在美国经营进行商业活动能力的商业计划书或是执行摘要的副本。

  证明材料

  可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签订的租约,贷款或其他购买不动产的证明、与要求的场所相联系相关的商业计划书或其他商业活动材料。

  如果受益人请设立新公司,需要提供一份表明在美国投资额和在美国经营进行商业活动能力的商业计划书或是执行摘要的副本。

  除了证明已获得办公场所,还需要证明这个工作地点足够进行商事活动。

  要求三:如果申请延长在美国停留时间,新公司必须在获得赴美L1签证后的一年内持续运营

  L1签证是为了帮助外国公司的美国新公司有一个启动期。在此之后,如果新公司达到要求,就可申请获得L1签证的延期。

  基于不同的商业性质,新办公室运作的标准也不同。通常情况下,包括如雇佣额外的雇员、满足订立合同的条件,有收益源或存活清单。

  要求四:如果在L1A签证项下申请延长在美国停留时间,新公司应在一年后正式设立经理级或管理的职位

  新的公司可能由组织内工作的、持有L1签证的、具有经营、管理或是专业知识能力的人设立;一年后,公司必须高效运作且可以支持这样的一名经理或管理人员。这个经理或管理人员应当完全承担其职责。如果经理或者管理人员仍然需要亲自处理一些琐碎的事务而没有起到管理性的职能,就很可能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即经理或管理者应关注他们的管理和经营任务。

  证明材料

  美国公民和移民署推荐以下证明材料,以表明新办公室是功能完备的:

  ● 采购订单,合同或商业活动的其他证据;

  ● 雇用的员工的工资记录;

  ● 银行报表;

  ● 显示月收入的财务报表;

  ● 持续的风险投资或获得重大成果的其他第三方出的投资;

  ● 关于商业活动的媒体报道;

  ● 说明所有现有员工的作用和职责职位描述,或清楚地说明经理或管理人员不承担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其他证据。

  三、EB1绿卡

  L1签证是双重意图签证,所以申请绿卡不会影响L1签证的非移民身份的问题。就业绿卡有很多种。EB1针对杰出人才,EB1C是针对跨国公司的经理和主管。有时也被称为E13。雇主填写I-140表格。雇主为I-140申请人。

  EB1C的申请过程短于1年。

  要求

  在申请前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在进入美国后将继续为该企业或组织服务。受益人必须在美国境外同样的雇主、雇主的附属机构或是子公司里从事经理或管理工作。

  注意:持有L1签证并不是申请EB1C的前提。

  只要受益人在过去的三年中连续一年在国外担任经理或管理职位,受益人就可以马上申请EB1C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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