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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8号),重新修订了中印税收协定的相关条例。
这一文,我们将根据协定修订中的主要变化点,为大家梳理关于人的范围、居民身份的判定、常设机构的判定等重要内容,结合税局官方解读,与您分享中印协定修订后需要您关注的一些新变化,并从专业的角度告诉您相关的理解和提醒,为正在或者即将需要去印度投资的您带来最新的税务资讯。
原中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部分条款 |
修订后的中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部分变化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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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
序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关系,加强税收事务合作,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同时防止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包括第三国居民通过择协避税安排,取得本协定的税收优惠而间接获益的情况),达成协议如下:” |
关于人的范围 |
第一条 人的范围 |
‚第一条 人的范围 点评:《议定书》的修改实质上明文规定了“穿透”的概念 |
关于适用的税种 |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
(一)在中国: |
关于居民 |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的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考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成立地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努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在适用该协定时的居民身份。如未能达成一致,则该人不得享受本协定规定的任何税收减免优惠,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就其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 |
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 |
规定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构成常设机构,但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同其他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183天以上的为限; |
规定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构成常设机构,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持续超过 183天的为限。
仅为确定是否超过上述规定提及的 183 天期限的目的, 上述其他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场所开展活动的时间。 点评:1.《议定书》删除了中印协定中关于“连同其他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的表述,即计算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的持续时间时,仅考虑就同一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场所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所持续的时间。 2.《议定书》增加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如对于中国(或者印度)的A企业到对方国家建筑工地M项目上开展建筑劳务,虽然累计不超过183天(假设为150天),但是,同时,A企业的关联公司B企业在对方国家的同一建筑工地M项目上也开展了另一项安装劳务,且达到40天,那么应该将40天计入A企业开展建筑劳务的时间内,则A企业累计活动时间为190天,超过183天,仍然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 |
劳务型常设机构 |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以外的劳务构成常设机构,但仅以该项活动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限。 |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以外的劳务构成常设机构,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的为限。 |
营业利润条款 |
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则缔约国另一方可对直接或间接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但如果该企业证明相关活动不是由常设机构进行的,或者与常设机构无关,则不适用该规定。 |
《议定书》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则缔约国另一方仅可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
利息条款 |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
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的利息;或者因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所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 |
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 |
(未提及) |
增加了“第二十七条(附) 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 |
关于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
“(一)中国居民从印度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印度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
1.协定第二十三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第一款第一项应替换为: |
生效时间 |
《议定书》于2019年6月5日生效,在中国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在印度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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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限于家庭成员(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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