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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德国海关当局称,近期在德国西部Dusseldorf机场,一名安检人员发现一名26岁华人登机时,箱内的物品异常,随即要求开箱检查,经工作人员检查发现,箱内有87万欧元现金均被该华人伪装成中文书籍,试图携带离境。
由于该华人未申报及未给出合理解释高额现金的来源及携带缘由,海关当场将现金没收并成立相关小组对此案进行调查。
各国海关之所以严查现金,主要是为了防止国际洗钱。港盛国际已为您整理出热门国家海关针对携带现金数额的限定有哪些相关规定,避免踩坑。
各国海关对于携带现金申报数额规定:
中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规定: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中国公民进出境,外国人进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000元。携带上述限额内的人民币进出境,无须向海关申报;超出限额的,应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退运。
不按规定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携带外币出入境的规定是: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出境携带超过等值5000美元以上外币的,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并向海关申报。
香港
根据香港海关官网的信息,任何人若入境香港时身上携带总价值逾12万元港币(或等值外币),均需向海关主动申报。
即将离开香港的人士,须在海关人员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12万元港币或等值外币);如有须做出书面申报。
如未按规定申报,罚款2000港元。涉及刑事责任的,最高可罚款50万港币(约合42.2万人民币)及监禁两年。
美国
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规定,游客携带超过1万美元现金、旅行支票或者其它货币等,都须向海关申报,并对现金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例如现金如果来自所出售房产,务必出示出卖房产的凭据等。如不申报,当事人最高可面临50万美元的罚款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多数欧洲国家和美国,在公民入境或离境时均不可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如携带必须申报当地海关部门。(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指的现金,包括各种形式的现金、股票、债券、银行汇票、支票、旅行支票等。)
如果确实需要携带大量现金使用,除在各国携带现金规定基础上进行申报外,港盛君还为大家附上当下主流的资金出境方式以及政策红线,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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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
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
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唯一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
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很难取证境外资金来源。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
1、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
2、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 注: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政策红线众多,存在合规风险乃至法律风险,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操作。
衍生品模式
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
由此以来,境内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间接的参与到银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当于注资了境外资产,以此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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