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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海外投资机会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选择到海外设立公司进行投资。然而,海外投资并非无风险之事,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最近,外汇局就因一起个人设立海外公司SPV导致的外汇违规案例,对当事人处以了185.9万元的罚款。
个人设立海外公司被罚185.9万元
在2023年11月,外汇局针对一起涉及个人外汇违规案件进行了严肃处理。经查实,林某在境外投资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37号文)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表现为“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或“在资金流出前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鉴于林某的行为已构成逃汇事实,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逃汇金额的一定比例对林某进行了处罚。最终,林某被处以人民币185.9万元的罚款。
简单来说,林某的情况可能是:他设立了一家海外公司,但由于未按规定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导致在需要对该海外公司汇款时,缺乏合规的汇款渠道。为了规避这一限制,林某采取了虚构交易和伪造单据的方式,将资金非法转移到海外公司的账户上。
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个人设立海外公司未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同时又发生资金流出而被外汇管理部门处罚的案例。
个人能否设立海外公司?
原则上来说,是不允许个人设立海外公司的,但外汇局为了支持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融资,开放了“37号文”这一特殊渠道,允许境内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合法持有海外公司。
境内个人涉及任何设立海外公司等事宜,都需要根据37号文办理外汇登记,如未按照37号文办理登记,则属外汇违规行为。
违反37号文外汇登记的常见情形
违反37号文外汇登记的其他常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涉及逃汇行为:
2018年10月,外汇局公开披露了两起涉及境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这两家公司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均未能如实披露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还存在向海外母公司违规汇出利润的行为,因此分别被处以95万元和104.7万元的罚款。
这两家公司的操作模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假外资”,看似有外资流入,如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或股权转让等,但追溯资金来源,这些流入的资金实际上并非真正的外资,而是境内资金通过一系列操作后先流出再流入(返程投资),或者是境内客户存放在境外的资金以外资名义流入。这些行为均违反了37号文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逃汇行为。
“假外资”变“真外资”没登记,属逃汇行为:
重庆乡村基的实际控制人李红夫妇,2007年在境外设立开曼SPV公司,并于2010年在美股上市。当时,他们作为中国人通过开曼SPV公司返程投资乡村基,并办理了相关外汇登记。
但2012年移民新加坡后,外汇局认为其投资性质由返程投资转为外商直接投资,需重新登记。然而,李红夫妇未办理外商直投登记,且在2016年乡村基私有化退市和开曼SPV公司股权架构变化后,也未办理变更登记。这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属于逃汇行为。
因此,李红夫妇因境内子公司违规汇出利润885.99万美元,被外汇局处罚302万人民币。
涉及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2023年9月和11月,外汇局宁波分局连续处罚了两家境内公司,这两家公司均是由中国个人在海外设立的公司通过返程投资再设立的。
它们因违反37号文第十五条而受罚,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或未披露返程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并在这些情况下向海外公司违规汇出资金,涉及“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最终,这两家公司分别被外汇局处以69.3万元和86.5万元的罚款。
怎样设立海外公司才是合规的呢?
一直以来,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一直都受到外汇管制的严格监管,特别是拥有海外公司的朋友们,更是需要步步为营,确保每一步都合规合法。提前规划,明确目标,才能在复杂的投资环境中游刃有余。从税务到外汇,从投资到退出,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精心策划,才能确保投资的安全与收益。如果你正面临复杂的跨境税务问题,如海外公司架构搭建、国籍与税务身份的转换、海外收入的税务申报、海外信托等复杂架构的设立等,港盛国际集团随时为你提供专业、全面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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